同父異母的兄妹屬于具有血緣關系的親人,是不可以結婚的,并且同父異母的兄妹結婚對于后代也是不利的。
同父異母的兄妹屬于血親關系,屬于法律禁止結婚的情形,無論是出于倫理關系還是后代的健康考慮,同父異母的兄妹都是不應該結婚的,近親結婚后代的健康率很低,容易患各種疾病。所以醫(yī)學上不允許同父異母的兄妹結婚。
直系血親,是指父母子女,祖父母、外祖父母與孫子女、外孫子女之間的親屬關系。例如:父親與女兒,母親與兒子,爺爺(外公)與孫女或外孫女,奶奶(外婆)與孫子或外孫是禁止結婚的。
(1)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(含同父異母、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)。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。
(2)不同輩的叔、伯、姑、舅、姨與侄(女)、甥(女)。即叔叔(伯伯)不能和兄(弟)的女兒結婚;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兒子結婚;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兒結婚;姨媽不能和姊妹的兒子結婚。
結婚證
擬制血親是指本無該種血親應具有的血緣關系,而由法律確認其與該種自然血親具有同等權利義務的親屬。由于此種血親不是自然形成的,而是法律設定的,故又稱“準血親”或“法定血親”。我國現(xiàn)行婚姻法確認的擬制血親有兩類:一是養(yǎng)父母與養(yǎng)子女以及養(yǎng)子女與養(yǎng)父母的其他近親屬;二是在事實上形成了扶養(yǎng)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、繼兄弟姐妹。
婚姻法對直系血親締結婚姻的限制,也應適用于養(yǎng)父母子女之間和有撫養(yǎng)關系的繼父母子女之間,無論這種擬制直系血親關系是否解除,從倫理要求和法律精神上看.都應屬于禁止結婚的范圍。
所謂姻親是指配偶一方與另一方的血親之間因婚姻而發(fā)生的親屬關系。換言之,因婚姻而生的親屬謂為姻親?,F(xiàn)代法以男女平等為原則,故夫與妻的血親之間,妻與夫的血親之間,均同為姻親。
患麻風病未經(jīng)治愈或患其他在醫(yī)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。麻風病是一種嚴重危害健康的惡性傳染病,不但會傳染給配偶,還會禍及后代,未治愈前禁止結婚?;加邪滩 ⒘懿?、梅毒等疾??; 患有精神分裂癥、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,未治愈前不能結婚。生殖器官發(fā)育異常,不能性生活,且無法矯治者不宜結婚。
同父異母的兄妹是不可以結婚的,如果有這種情況發(fā)生應該盡早了斷,以免產(chǎn)生更嚴重的后果。